【一次性奖励5万元!】关于开展2023年洛阳市知识产权强企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我市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决定开展2023年洛阳市知识产权强企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强企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考核管理等要求详见《洛阳市知识产权强企备案实施办法》(见附件1),请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洛阳市知识产权强企备案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2.申报单位填写《洛阳市知识产权强企备案表》(见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纸质件一式三份,同时报送备案表电子件),经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于2023年3月15日前统一报送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已通过省、市知识产权强企备案的企业,已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的企业不再申报。
附件:1.洛阳市知识产权强企备案实施办法
2.洛阳市知识产权强企备案表
联 系 人:李俊婷
地 址:洛阳市洛龙区政和路18号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15室
联系电话:63196139
邮 箱:lyzscqcjk@126.com
2023年2月15日
附件1
洛阳市知识产权强企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大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行业竞争实力的知识产权强企,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洛阳市知识产权强企备案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知识产权强企的监管、奖励、服务、培育等工作。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知识产权强企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和日常监管、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四条 洛阳市知识产权强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洛阳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有效专利10件以上,其中有效发明专利2件以上;
(三)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健全。有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明确承担知识产权工作的机构和专职(兼职)人员,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奖惩制度,将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全面纳入生产经营过程之中;
(四)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制度化。能够针对企业领导层、管理层、技术研发层、员工层等不同层次的人员,采取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会、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不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能力;
(五)企业重视知识产权的转化和产业化,企业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年度营业收入超1000万元以上,专利相关产品与服务的营业收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25%以上;
(六)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三年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 洛阳市知识产权强企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洛阳市知识产权强企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校验原件);
(三)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盖财务章);
(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五)上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六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企业材料进行审核,筛选辖区内符合要求的企业,形成推荐意见,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评审、公示、认定后将企业纳入市知识产权强企库进行管理。
第七条 洛阳市知识产权强企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三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知识产权强企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并公示结果。对通过复核的企业,重新计算其有效期,下发复核文件;对未通过复核的企业,给予警示整改,两次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知识产权强企资格,并予以公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复核不合格:
(一)三年内企业拥有专利等知识产权数量没有增长;
(二)三年内企业未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培训、宣传等活动;
(三)三年内企业发生重大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八条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知识产权资金计划项目;已备案的,取消强企资格。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九条 对市级知识产权强企给予下列支持:
(一)按政策规定给予资金奖励。奖励资金按照《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洛市监[2020]115号)文件执行,市级知识产权强企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强企;
(三)在专利授权奖励、专利权质押融资补贴、专利保护、专利维权援助、相关培训辅导等工作中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均可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市财政局按国库支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